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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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54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丁偉 家之戶籍謄本,以說明或釋明丁偉家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