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乙○○○
弄9號相對人甲○○相對人癸○○相對人庚○○相對人壬○○相對人丑○○相對人己○○相對人辛○○相對人子○○
3號相對人卯○○相對人辰○○相對人寅○○相對人戊○○
1巷1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父親 黃順良 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5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有一切債務之清償。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並經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未表示,故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沙鎮││北八劃│414│旱││1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