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璧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98年12月10日│4,725元│AG0000000│││││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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