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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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被告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清償債務事宜涉訟,而查,原告所在地、被告之主要營業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較有利於兩造,經兩造到院陳述明確,並當庭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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