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志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債權人自非金融機構合併法所指之金融機構受讓債權後,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雖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聚信法律事務所103年6月3日信函、信封及回執等送達資料,然而前述信封及回執,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債務人顯然尚未受到債權讓與相關通知,債權讓與顯然尚未完成合法通知程序。依上述說明,應逕行駁回債權人聲請。
三、債權人所引用之相關判決,並非判例,且涉及之事實,並非針對債權讓與通知之情形,僅為單一法院於單一個案中(確認僱傭關係、確認董事會決議)表示之單一見解,屬於沒有拘束力的法律意見,對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分院、最高法院的個案審理均無拘束力,且與前述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或現行送達不到聲請公示送達之運作要件有所歧異,併此敘明(另參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583號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304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