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字第86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詹駿鴻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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