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勒戒及戒治程序,仍未能戒除毒癮,於另案假釋期間復為本件犯行,顯無悔意,惟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平和,係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權益,被告現已加入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之替代療法計畫,目前持續服藥中,此有衛生署嘉南療養院97年3月2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足認有戒斷毒癮之意願,且其現有正當工作,此有薪資單及打卡紀錄附卷可參,及其犯後態度良好,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