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14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