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松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日,在臺北縣○○鄉○○路○段○○○號前,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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