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12號聲請人 黃柏菘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至起訴狀所附之「嘉義市東區低收入戶證明」,其上載明:本證明書之列冊期間為101年2月至101年6月等語,尚無從證明聲請人於108年10月提起本件訴訟時,係無資力致不能負擔本件交通裁決事件之一審訴訟費新台幣300元,此外,聲請人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須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