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許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雪娥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壹萬玖仟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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