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洪春秀 被告陳琪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4200元【依原告提出之105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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