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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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林宏彥 被告 林士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609,3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0元×3,572平方公尺×被告應有部分1143/3000×原告主張所有權1/4=13,609,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68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589號調解事件),有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即105年4月19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68元(計算式:131,768-3,000=128,768)。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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