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股權變更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晋宗 被上訴人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聰林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參拾捌萬元(計算式:200萬股×21.69元=43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玖萬零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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