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及民間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5,43,612元,而聲請人每月月薪僅44,430元,除支付個人生活費用,尚須扶養聲請人之父、母及照護因中風而需長期24小時專人照護之胞弟,縱以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聲請人每月須支出父母之扶養費各為4,915元,胞弟為25,000元,並無能力償還債務,乃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板信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該行開立每月清償7,002元方案,而聲請人之收入扣除上開家庭生活開銷,顯無法支付,因而協商不成立,並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理由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其主張有上開債務,
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板信商業銀行申請協商,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
8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13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22頁),經核並無不符,堪信為真。
㈡又聲請人主張每月之收入約為44,430元,已提出薪資單為證
(見本院卷第27頁),尚無不符,應堪採信。再聲請人已負債近百萬元以上,自應節撙開銷償債,故僅得以聲請人住所地之高雄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其必要支出,始屬合理。另聲請人主張其胞弟因中風成植物人,需長期24小時專人照護,每月照護費用為25,000元,又其父、母並無工作,且其父亦罹有肝硬化等病症,故由其支付扶養其父、母及胞弟之扶養費,已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3紙、廣聖醫院暫收條2紙、其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7頁、第49頁至第53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48頁),經核與聲請人所陳大致相符,是其主張,尚堪採信。
㈢參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如以聲請人每月之收入44,430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生活費9,829元、扶養父母之費用各為3,276元(因扶養義務人有3人,計算式=9,829元÷3個月,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支付其胞弟之安養照護費用25,000元,每月僅餘3千餘元,是聲請人主張有無法清償附表所示債務之情,應非全然子虛。再聲請人每月既僅約餘3至4千元足供清償債務,則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協商時,該行要求聲請人每月償還7,002元,顯非聲請人所能負擔,故聲請人主張其因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且無足供清償債務之收入及資產,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法聲請更生,自屬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未逾1,200萬元債務之情事,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板信商業銀行│584,000元│├──┼────────────┼────────┤│二│遠東銀行│79,000元│├──┼────────────┼────────┤│三│台新銀行│456,000元│├──┼────────────┼────────┤│四│台北富邦銀行│44,906元│├──┼────────────┼────────┤│五│國泰世華銀行│51,427元│├──┼────────────┼────────┤│六│萬泰銀行│28,279元│├──┼────────────┼────────┤│七│甲○○(民間借貨)│300,000元│├──┴────────────┴────────┤│合計1,543,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