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全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全長於民國93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6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7日止累計363,942元未給付,其中142,071元為本金;221,8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全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7日止累計214,264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59元為消費款;101,70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全長│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42071元││5月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全長│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2559元││5月8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