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0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伍佰肆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