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汪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益舜 、 張益同 間聲請命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9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
1年度全字第9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起訴,現於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72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