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鐘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 沙倖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和解書觀之,債權人為 洪千嵊 ,聲請人僅為見證人,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