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 呂聖雲 訴訟代理人 呂嘉興 被告 吳馨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傅淑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 呂聖雲 訴訟代理人 呂嘉興 被告 吳馨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