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家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3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莊家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莊家維警詢、偵查中固供承伊係持六角螺絲起子拔取系爭車牌乙節。然本件並未扣得被告前揭作案工具,自無從探知該螺絲起子實際材質,即難逕認該工具具有殺傷力屬刑法上之兇器,而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審酌被告不思正途,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欠缺法紀觀念。然犯罪後坦認犯行尚具悔意,併考量被告竊取之手段、動機,並斟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欲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與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301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字第5301號││被告莊家維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里○○○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莊家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2││日16時之前某時,在嘉義市○區○○路與中正路口空地,竊││取 林介弘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得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家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白承認││,並與證人即被害人林介弘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權利告││知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犯罪嫌疑人照片、竊盜案現場照片、起出贓物││現場照片、車辨系統查詢AQJ-1891失竊車牌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足憑。綜參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具有真實性,核與事實相合││,而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竊盜罪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檢察官江金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書記官洪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