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方信智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3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法院寄存送達文書管制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