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朱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淑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自97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2年9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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