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施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玉翎於9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惟債務人迄9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16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7,931元、已到期之利息938元,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總餘額57,931元,及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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