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陳珈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誠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聲請就訴外人 陸海玲 前已出售予原告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房屋聲請強制執行,惟其據以執行之債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不存在,故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受分配100萬元致原告受有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