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乾金針(重量:壹仟柒佰陸拾公斤)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惠玲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23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乾金針(重量1,760公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予沒收。檢察官雖以扣案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聲請沒收,此僅係就扣案物性質認定不同,惟檢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仍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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