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3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告 黃百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3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631元整,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計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

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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