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告 黃百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3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631元整,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計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
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