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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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