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宜誠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
戊○○受告知人庚○○○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