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葉明松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