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4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事後如已歸案,即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75年度臺非字第247號、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6年5月31日歸案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記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無逃匿之情,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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