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陳煌林 被告 劉明應
鄭李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700元,被告占用面積合計為637.18平方公尺(計算式:附圖一編號(D)38.18+附圖二編號(A)357+(B)16+(C)54+(D)172=637.18),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0,646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9,700元×637.1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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