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許根成 被告 林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聲明第二項,請求拆除被告以鋼條和裝置冷氣,而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然原告未陳報,遭被告占用土地範圍之面積,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遭被告占用土地範圍之面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