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879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具保人即被告釋放。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即具保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