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國民受刑人甲○○
國民
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九十七年度執減更字第一七一一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四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二份,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等資料,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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