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甲○○
27樓號2樓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乙○○為債務人及請求金額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