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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