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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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97/8/14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4/1/23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423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