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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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華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