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古龍貴 被告 乙男 (警卷代號0000-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
莫登智 劉清煬 劉啟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