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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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吳永杉 被告 蔡順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及其上建物1185建號,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而原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654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分別以新臺幣(下同)556,888元、4,000元、1,000元拍定取得前揭原告主張之共有物應有部分1/2,有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該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揭拍定價額即561,888元為計算之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