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4年1月24日受讓原債權人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對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通知函、信封封面為證。
二、按聲請人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事件,其性質屬非訟事件;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之明文,故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法院毋庸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75年度台聲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乙○○、甲○○之戶籍地址均為台東縣關山鎮月眉里2鄰山順19號,此有戶籍謄本2紙附卷足憑,相對人之住所既均不在本院之管轄區內,本院對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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