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東簡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貴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貴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①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4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25號為不起訴處分;②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於10
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上開編號②、③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2月26日」執行完畢;⑤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東簡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予以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2次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罪之時間互有差距,客觀上顯係個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有如前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機會,及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及執行,猶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1第2頁、偵卷1第2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種類│數量│├──┼──────┼───┤│1│殘渣袋│6個│├──┼──────┼───┤│2│吸食器│1組│├──┼──────┼───┤│3│塑膠小鏟│3個│├──┼──────┼───┤│4│玻璃球│3個│├──┼──────┼───┤│5│電子磅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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