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48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11月25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8106230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
裁處確定,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1月17日8時43分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口。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以每次30分鐘、新臺幣(下同
二、被移送人一年內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規
定非行,經裁處確定:
(一)本院97年度桃秩字第605號
⒈時間:民國97年11月26日23時0分許。
⒉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路口。
⒊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以每次40分鐘、1,200元之代
⒋裁處確定日:民國98年2月3日。
(二)本院98年度桃秩字第23號
⒈時間:民國98年1月9日16時0分許。
⒉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號8樓之11。
⒊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以每次30分鐘、1,000元之代
⒋裁處確定日:民國98年3月26日。
(三)本院98年度桃秩字第131號
⒈時間:民國98年3月31日22時5分許。
⒉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路口。
⒊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以每次30分鐘、800元之代價
⒋裁處確定日:民國98年6月1日。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員警 楊博清 之職務報告。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桃秩字第605號、98年度桃
秩字第23號、桃秩字第131號卷宗及被移送人前案紀錄
表查閱屬實。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2項之在
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
定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
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
8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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