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賓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賓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入監執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茲受刑人業於10
9年9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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