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孟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22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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