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傅上華 債務人 林新閔 即建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2,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2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246,131元112年3月22日7.59112年4月23日002286,754元112年3月23日7.59112年4月24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