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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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99號債權人 林倩玉 上列債權人林倩玉因與債務人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倩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本件債務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