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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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告 陳根旺 原告 駱阿財 原告 水野誠 即 駱志成 原告 駱寶雲 以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被告 邱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