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1號上訴人 吳文朗
吳文菱 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文朗、吳文菱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103年9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